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3,27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於112年5月30日繳納1,000元,並未全額繳納,顯難 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佩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