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宗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丞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3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