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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原告
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萬6,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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