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勇文、林永豐即仲興實業社、豐其生活館有限公司、陳卓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5號 原 告 陳勇文 被 告 林永豐即仲興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豐其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甫 訴訟代理人 連桂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18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