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林慶鴻、橡憶有限公司、李旺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橡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龍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