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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鄭謙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告
鄭勝政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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