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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即被告
曾景煌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由原告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聲請人 即被告曾景煌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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