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英富達有限公司、藍鳳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訂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11,080 元,暨自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 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15,540元,暨自反訴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最高者為7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