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英富達有限公司、藍鳳嬌、林明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被 告 林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