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 訴訟代理人
- 魏志修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英富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鳳嬌
- 被告
- 林明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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