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
- 上訴人
- 大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延華
- 被上訴人
- 偉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