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延華、偉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黃美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大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華 被 上 訴人 偉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