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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黔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2,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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