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珅
被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據此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