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楊明珅、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珅 被 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據此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