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容妤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孟伃
黃淑真
被 告
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0,36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目前仍積欠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1月之費用未繳,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10,36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20條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催繳函文(見司促卷第9-11頁)、繳費通知、行動寬頻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堪信為真。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支付命令繕本於112年4月17日因送達被告,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按(見司促卷第27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2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