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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李韋進

  • 原告
    鴻濤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3號 原 告 鴻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林添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林添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惟林添早於原告 起訴前之民國103年8月3日已死亡,有戶籍登記資料在卷可 佐(詳調解卷第69頁)。即被告林添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亦欠缺當事人能力。故原告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林添提起訴訟,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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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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