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余麗貞、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王進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