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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

  • 上訴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 訴 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原名林昱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恩、陳素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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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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