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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筱琪

原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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