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堅志、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