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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鄭朝杰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宏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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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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