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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韋
被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呷麵饗記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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