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鑫龍、江敏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2萬3,3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