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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