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碩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