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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漢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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