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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被上訴
即 被 告 吳加振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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