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兆嘉、吳加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加振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