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嘉
- 被上訴
- 人
- 即 被 告 吳加振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