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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宜雯王士珮蘇子陽

上訴人
新加坡商克雷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原泉創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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