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鄧雅心
- 當事人利好國際有限公司、宇成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利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李孟學律師 被 告 宇成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許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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