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6號
- 原告
- 羅以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美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祥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祥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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