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輝宇運動事業有限公司、林輝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輝宇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羽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