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3號
- 上訴人
- 新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逸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97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利益為1,720,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5,705元(本訴部分)、32,611元(反訴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