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6號
- 原告
- 陳志豪
- 被告
- 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