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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高文淵劉明潔劉容妤

上訴人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銘浩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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