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廖威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銘浩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