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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傅紫玲

  • 當事人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上 訴 人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庶璣 被 上訴人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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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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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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