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庶璣、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元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上 訴 人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庶璣 被 上訴人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