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良、溫勝輝、陳俊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 告 溫勝輝 被 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並據原 告陳明於起訴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