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 原告
-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良
- 原告
- 溫勝輝
- 被告
-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並據原告陳明於起訴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