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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訴訟代理人
翁誼珊
被告
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2,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36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30日邀同被告林美雯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12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詎被告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僅償還本金591,626元及部分利息,嗣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342,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款規定,被告所負債務迄已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01 250,000元 92,694元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 250,000元 100,738元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3 250,000元 108,797元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4 250,000元 116,886元 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5 250,000元 124,952元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6 250,000元 133,038元 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7 250,000元 92,757元 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8 250,000元 100,808元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9 250,000元 98,758元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250,000元 116,951元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50,000元 125,036元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250,000元 130,827元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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