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 原告
-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晉維律師
- 被告
-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 被告
- 李安田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路0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