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3號
- 原告
-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袁世澤
- 被告
- 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顏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日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