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袁世澤、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3號 原 告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被 告 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顏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日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