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 上訴人
- 顏秋月
- 被上訴人
- 汪汪貿易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政樞
- 被上訴人
- 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宜儀
- 被上訴人
- 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林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