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顏秋月、汪汪貿易有限公司、林政樞、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胡宜儀、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上 訴 人 顏秋月 被 上 訴人 汪汪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樞 被 上 訴人 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宜儀 被 上 訴人 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林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