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黃尚龍、悟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龍 被 上訴人 悟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維詩 被 上訴人 趙台貴 王維聖 劉守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