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尚龍
- 被上訴人
- 悟永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維詩
- 被上訴人
- 趙台貴
王維聖
劉守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萬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