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謝義隆、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被 上訴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30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