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正懿企業有限公司、陳進吉、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木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5號 原 告 正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吉 被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3至3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