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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陳增誠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告
藝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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