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 原告
- 陳增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捷律師
- 被告
- 藝達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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