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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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佩伶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佩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增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01,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