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9號

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拓越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芳
被告
詹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出資買受自用小客車,借用被告名義完成移轉車籍登記,車輛均由原告使用,嗣為辦理該車之續保手續,然被告拒不配合辦理,為此,終止兩造間車輛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宜等語。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地址確於上開地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