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錦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程耀輝 訴 訟 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簡答表1件、答詢表2份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