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陳宦瑜、陳世昌
- 原告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龍 追加被告 古糧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 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 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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