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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被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明龍
被告
追加被告 古糧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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