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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陳世昌

  • 原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龍 追加被告 古糧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 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 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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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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