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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原告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正雄即泰安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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