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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 上訴人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被 上訴 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6月7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9 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13至41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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