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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胡修辰

上訴人
即原告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被上訴人
即被告陳萬英即中和大愛眼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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