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明偉、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榮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陳明偉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