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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東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宗
被上訴人
莊子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07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09至3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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