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2號
- 原告
- 株式会社デ一タリ一フ
- 法定代理人
- 高橋卓也
- 訴訟代理人
- 黃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翰律師
- 被告
- 威盛網路設計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返還工程款項及給付遲延罰金共計新臺幣2,966,676元,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見本院司促字卷第33頁),堪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